1.项目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应提交“科技查新报告”);
2.项目组长及成员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拟申报立项项目相适应;
3.经费、科研条件及项目完成时间应能保证申报项目的完成。
(三)项目经审批结论分为“批准为重点项目”、“批准为一般项目”“不批准立项”。省局不批准立项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可自行确定是否自筹经费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的制定及下达
(一)省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确定的下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和下达《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二)对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省局签订《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同时提交《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预算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全省质监系统科研年度计划的项目,将按照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给予经费补助。由省局拨付补助经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落实配套资金。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多渠道争取经费和自筹经费安排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补助经费由省局科技管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纳入省局年度经费预算范围。每年根据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分期分批将科技项目补助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实施项目所需要的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含计算机软件)及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或验收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管理和使用上,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照批准项目的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省局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补助经费计划。发现有违规使用项目补助经费的,可视情节作出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直至终止合同、追回拨款等处理。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