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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四)督促项目配套经费的落实,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五)协助或受省局委托主持项目的验收;
  (六)协助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七)承担省局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研究任务;
  (二)为项目研究提供人员、经费、场地、设备等必要条件和保障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三)接受省局和所属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四)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研究经费;
  (五)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加强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保密技术的项目,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
  (六)负责项目的技术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报、审查和批准下达三个基本过程。项目一般采用计划申报和招标两种方法确定。
  第八条 选项原则
  (一)坚持科技为质监工作服务,以研究质监技术为核心,以质监业务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为重点;
  (二)坚持科技高起点,采用国际、国外、全国先进技术或填补质监技术领域空白;
  (三)坚持“超前技术储备”和“软、硬科学研究并举”,注重“可预见性”技术储备的研究;
  (四)贯彻“技术创新”精神,坚持“以质监工作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开发方向。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单位按隶属关系向省局直属机构或设区市局申报项目,经省局直属机构或设区市局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向省局申报。省局挂靠学会、协会直接向省局申报;
  (二) 填报《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项目科技文献查新报告,同时填报《××××年度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建议书汇总表》。
  第十条 项目的审查
  (一)省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的项目从研究方向、申报材料和申报过程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召集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和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报局长办公会予以审批;
  (二)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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