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赣质监计发[2009]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科技项目管理,促进全省质监系统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以及江西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实施,由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主要包括质监管理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测试技术研究,标准化和计量相关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应用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省局的项目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管理。申报国家科委、省科技厅项目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含软科学研究)的申报、评议、立项、实施和监督、变更和撤销、验收、成果鉴定和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局计划财务科技处作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省局的项目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建立全省质监系统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制定重点项目计划;
(三)负责科技立项工作的政策性指导,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和省局中心工作的重点需求,下达项目的指导性建议;
(四)组织项目的申报、评议、立项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
(五)按计划进度拨付合同约定的项目补助经费;
(六)指导全系统各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协调系统内科技活动,处理系统外有关单位的科技开发等问题;
(七)负责组织协调与国家质检总局、省科技厅和其他科技部门有关的科技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局及省局直属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和省局的科技工作管理规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协调省局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定项目合作(协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