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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滨政办发〔2009〕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全市农村饮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滨州模式。但是,少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时间长,设施老化失修、水处理标准低、管理不善等情况仍有存在。为加大保障工作力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保障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供水水质是否安全,既影响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效果,又影响着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农村供水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各级行政一把手是饮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总揽全局,明确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切实加大对水质问题的整改力度
  各县(区)要对本地的供水水质,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对监测出水质不合格的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于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采取水厂改造、改进水处理工艺、完善消毒设施等措施进行整治,经整治仍不达标的应停止使用。特别是使用机井为供水水源的县,要高度重视机井供水水质不稳定问题。对于管网老化、输水管道二次污染等引起自来水漏损、腐蚀严重、水垢淤积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改造,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确保改造后供水通畅、水质安全。各县(区)要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分别于7月底和12月底以正式文件报市水利局。
  三、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保障体系
  各县(区)要完善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加强对饮水水源、供水水厂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水文部门要每月监测一次,供水单位实行日监测制度。要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饮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用水标准。配套完善各饮水工程的消毒设施,确保每处饮水工程的消毒设施正常运行。加强供水管网运行监管,防止管网二次污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制度,确保供水水质达标。各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完善检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制度,做到水质监测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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