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意见
(滨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营造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鲁政发〔2001〕100号)及《滨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大力实施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园林绿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擅自损绿、毁绿、占用绿地等行为时有发生,妨碍了城市绿化水平的稳步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城市绿线管理,严格实行城市公共绿地占补平衡,有效维护城市生态系统平衡,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环境优美、花团锦簇、管理有序、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严格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绿线是指城市绿化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公园、街头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林带、路域水域、单位庭院绿地以及城市规划区内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各类城市绿化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也是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关详细规划和现状地形图中界定各类城市绿化用地的周边线。绿线一经界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改变绿地规划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规划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的,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做到占补平衡,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异地绿化。园林“绿线”与建筑“红线”都是城市规划的控制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违法侵占“绿线”的行为,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同时,要增加执法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动员全社会力量,保证绿线管制的真正落实。
三、严格实行城市绿地占补平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