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9〕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1号),进一步提高我市防震减灾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抗震设防工作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基本建设工作中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科学做好抗震设计和规划选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争取到2020年全市所有建(构)筑物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二、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一)严格审核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法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按照既确保安全、又不造成浪费的原则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等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部门负责提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县(区),应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县(区),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并尽快组织开展城区地震小区划工作。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应作为各类危旧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的依据。
(二)切实加强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抗震设防管理。继续把城市的抗震设防作为重点,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全过程。积极推进抗震设防的基础性工作,尽快完成全市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县(区)主城区的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把确保地震安全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存在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城市,要划定地震活动断层等不良地质条件“黑线”,在城市建设中予以合理避让,提升城市地震灾害预防水平。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农村防震减灾工作力度,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发挥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各类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培训和指导农民按抗震设防要求建设民居、加固改造危旧住房,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