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9〕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初次参保时,经本人申请,提供相关事实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从1998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向前补费,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不能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税务登记证、税票、从业资格证等证明当时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原始材料,填写《企业养老保险个体参保登记审核表》,经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企业养老保险个体参保登记审核表》,经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较低负担较重的,本人可提出申请,在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100%之间由其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申报,缴满15年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军队转业、复员、退役人员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军龄按相关政策规定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自2009年9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后,退休之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给其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性质用工单位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或按鲁政办发〔2003〕37号文件规定的乡镇企业人员执行原规定),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期缴费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