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政策,认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制度吸引力
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包容性、普惠性、连续性和吸引力,让城镇职工和居民“进得来、留得住”。进一步探索完善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和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区分不同情况确定灵活的参保政策,尽快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认真研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制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办法,方便各类人员参保。搞好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统筹规划,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转移、接续办法,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协调发展。对于县城以上城区的各类学校在校生以及乡镇各类学校具有城镇户籍的在校生,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多渠道筹集资金,认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尽快解决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2009年底前,全面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2010年底前,全面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积极稳妥的实行退休人员享受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的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基数征缴的地方,要及时调整政策,尽快过渡为单基数征缴。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府补助和保障水平。通过提高封顶线、控制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等办法,进一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办法,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下沉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降低人民群众就医成本。创新就医结算方式,提高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水平。要适时调整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逐步扩大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点,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鼓励应用中医药。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明显减轻职工群众医药费。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和完善的指导工作,促进全市政策框架的基本统一和平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区)如需对现行政策、标准进行调整,须报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
三、加快市级统筹步伐,提高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