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集中开展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兰州市集中开展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集中开展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接收设施”)是国家重要的信息传播工具,是现代广播电视传媒的主要途径,关系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抵御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的防御阵地。根据国务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6号)、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21号)精神,我市广电、公安、国安、工商等部门多次组织开展了对卫星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和使用秩序的检查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期,不少非法生产的数字卫星接收设施,通过各种销售渠道进入市场,在我市城乡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给农村广播电视 “村村通”工程和行政区域广播电视数字化网络建设带来严峻挑战。加之近期少数民族分裂分子和境外敌对势力有针对性的破坏活动不断加剧,个别邪教分子利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传播有害信息,对我市广播电视播出安全形成直接威胁。为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信息安全,市委、市政府决定,集中开展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多做少说、内紧外松”的原则,通过集中整治,有效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舆论攻势和腐朽文化的入侵渗透,规范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和使用的管理,维护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促进广播电视传媒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