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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农业(农林)局:

  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文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等文件,结合宁波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是指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和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各县(市)区对设施农用地要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充分论证,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用地保障。要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围垦或地力难以提高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农业生产经营者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复垦协议,使用期满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负责复垦。

  永久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以及农业生产附属的永久性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配套设施用地须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规范用地程序,严格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报批要按规范程序进行:

  (一)审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审批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文件中规定的5个步骤办理审批手续。

  (二)报县(市)区农业、国土部门审查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文件精神,县(市)区农业部门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项目内容、用途、土地流转面积、使用期限以及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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