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场内测定。种猪生产企业负责本场种猪的测定,开展场内测定的种猪企业,要逐步扩大测定规模;还未开展场内测定的企业,要尽快完善种猪性能测定设施、设备,开展场内测定。
四、种猪性能测定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为种猪性能测定工作的监督机构。我局确定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畜牧科技处和省畜牧总站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省种猪性能测定站的监督管理。各市主要负责对受测单位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种猪性能测定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具体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切实把种猪性能测定工作落到实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测定种猪的抽样或选送进行监督,对测定达不到种用标准的种猪处理进行监控。同时,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畜禽性能测定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行业和社会人员的认识。
(二)严格测定规程。
测定站要严格按照种猪性能测定规程进行科学、公正测定,并做好详细记录。测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综合防疫制度,把好种猪进入、隔离检疫、免疫消毒、应急处理等关口,努力避免疫病发生和流行。省局不定期组织对测定站进行检查,听取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受测单位的情况反映、意见和建议,搞好对测定站的监督管理,确保测定结果的科学、准确和公平、公正。
(三)科学利用测定结果。
省局将定期对种猪性能测定结果在有关网站和报刊上进行公布,并建立种猪遗传评估系统,定期聘请有关专家对种猪质量进行评估,促进我省生猪联合育种工作。各个种猪企业要利用测定结果加强选种选育,开展种猪遗传资源交流,提高种猪育种水平、生产性能和种猪生产的经济效益。
(四)强化种猪执法。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督促申请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新品种审定、首次从国外引进种猪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种猪性能测定。未经测定或测定不合格的,不再办理相关手续。对不按要求进行种猪性能测定、测定中执行程序不严造成损失、进行虚假测定、提供不实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
(五)加大政策扶持。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项目扶持种猪性能测定工作。省局将对开展种猪性能测定的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及省里有关良种工程建设项目,优先推荐100个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评估遴选。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为辖区内的种猪生产企业争取资金和优惠政策。各个种猪生产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种猪性能测定设施、设备,尽快开展场内性能测定,逐步扩大测定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