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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种猪性能测定工作的通知

  (二)阶段性目标。
  2009-2014年,完善集中测定和场内测定的设施、设备,全面开展种猪性能测定。集中抽测数量不少于当年种猪场测定总量的10%;原种猪场和一级种猪场在5年内实现本场出售的种猪全部具备测定成绩;其他种猪场在8年内实现本场出售的种猪全部具备测定成绩。通过测定选择最优秀的种猪进入人工授精站,力争3年内实现所有人工授精站种猪都来源于性能测定的优秀种猪。
  2014-2020年,完善种猪育种的各种软硬件条件,开展种猪联合育种,建设全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实现种猪育种遗传改良的国际同步化,引领国际猪育种的发展方向。
  三、种猪性能测定工作要求
  (一)种猪性能测定内容。
  种猪性能测定是利用先进的种猪性能测定设备,按照种猪性能测定技术规程,对种猪的质量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检测和评价,测定内容主要包括生长性能测定、产肉性能测定和繁殖性能测定。
  目前以生长性能测定为主,逐步扩展到产肉和繁殖性能测定。生长性能测定的指标主要包括受测猪从40公斤到100公斤阶段的平均日增重、饲料利用效率,达100公斤的背膘厚和日龄,体型外貌专家评分等,根据上述指标,采用BLUP法育种软件对每头种猪进行综合指数计算,判定种猪生长性能的优劣。
  (二)种猪性能测定程序。
  1、申请。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首次引进新猪种、进行新猪种审定、参加种猪拍卖、委托测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测定前提出申请;
  2、通知。测定站根据申请种猪测定计划,通知申请单位抽样、送测时间及其他事项;
  3、测定。测定站根据种猪性能测定规程进行测定,并做好详细记录;
  4、评定。测定工作结束,测定站组织专家小组,根据外貌评定、生产性能、产品质量等指标,对送测种猪的性能进行综合评定,得出最终结论;
  5、送达。测定站根据不同的测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测定结果送达被测单位或行政执法部门;
  6、发布。对测定成绩、拍卖结果在山东畜牧信息网或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7、处理。测定结束后,根据畜主的要求确定测定猪的用途。经测定,达不到种用标准的猪,按照种畜禽管理的规定,应作淘汰处理。
  (三)种猪性能测定计划。
  1、集中测定。山东省种猪性能测定站负责全省原种猪场和一级种猪场的集中抽测,于每年的3-6月和8-11月集中测定两批,每批可同时测定300头种猪,随着工作开展将逐步扩大测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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