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种猪性能测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种猪性能测定工作的通知
(鲁牧站发[2009]6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种猪质量,增强种畜禽执法水平,规范种猪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养猪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种猪性能测定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种猪性能测定的必要性
  (一)开展种猪性能测定是种猪培育和联合育种的需要。
  良种是养猪业发展的基础,开展种猪性能测定,可以在相同的环境条件和饲养管理下,对种猪的生产性能进行真实记录,进而根据育种目标,选择最需要的个体进行繁殖,加大选留强度,加快育种进展,提高种猪自给率,逐步改变纯种猪长期依赖国外进口的格局,减少种猪进口带来的生猪疫病传播隐患,降低动物疫病对生猪产业持续平稳发展造成冲击的机率。种猪测定可以促进场间遗传关联和场间性能比较,有利于全省种猪联合育种工作的开展,提高全省种猪的生产性能,提升我省种猪场的市场竞争力。
  (二)开展种猪性能测定是生猪改良的需要。
  开展种猪性能测定,可以为猪人工授精站提供经性能测定、遗传评估的优秀种公猪,为扩繁群和商品猪生产供应优质精液,提高种公猪优良遗传资源利用率,加快生猪改良步伐,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我省生猪产业发展水平,从种源上保证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切实提高生猪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养猪的经济效益。
  (三)开展种猪性能测定是种猪依法管理的需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畜禽质量的监督管理。种猪性能测定是对种猪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为种猪依法监管和仲裁提供科学数据,规范种猪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和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广大养猪业者的利益。今后,测定报告将作为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换发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种猪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参与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种猪性能测定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立足我省现有品种资源,通过开展种猪性能测定,加强品种选育提高和推广利用,改变我省种猪对国外的依赖性,增强我省种猪自给能力和养猪生产效率,建成科学合理的良种猪繁育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保障猪肉产品有效供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