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年度内被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机关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按照领导跟踪接访规定,发生进京到省来市集体上访,上级明确要求跟踪处理,但拒不按规定要求跟踪接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错误,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重要敏感时期发生来市到省进京集体上访,或同一信访事项,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到位、作风不扎实,致使群众反复多次来市到省进京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贿赂或打击报复或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行为,造成极坏影响,或有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违反规定,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和个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信访工作不力,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的。
第五条 市教育局各类评比、表彰、奖励活动,承办科室应事先征求局办公室意见;办公室应对拟表彰的名单认真审核,符合否决条件的,出具书面否决通知书。
第六条 被否决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与综合性和与信访工作有关的评比、表彰、奖励。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已经获得上述表彰奖励的,经查实,撤销其表彰奖励。
第七条 被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有涉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决》、《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需要追究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八条 被否决的单位要纳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重点管理期限一般为半年。重点管理期满后,信访工作局面没有明显改观的,将继续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信访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由局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教育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