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教办字[2009]12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淄博市教育局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淄博市教育局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国务院《
信访条例》、《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第16号令),根据《淄博市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一票否决”的内容:取消被否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度内综合性及与信访工作相关方面的评选表彰、奖励等资格。
第三条 信访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
(一)纳入信访工作“一票否决”范围的单位:
1、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
2、局属各单位
3、各级各类学校
(二)纳入信访工作“一票否决”的个人:被否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否决条件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
(一)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二)拒不办理上级领导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拒不执行党委、政府、市教育局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复查复核意见,或拒不执行领导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处理决定,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