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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西郭、什林煤矿要根据市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部门、本企业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使各级各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式步骤和具体要求,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市、区)政府排查摸底阶段(4个月)
  所有煤矿都要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规定,认真自查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所属煤矿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煤矿进行分类登记,并组织企业限期整改,分类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市煤炭局组织西郭、什林煤矿进行排查摸底,并将排查摸底情况报市领导组。同时,按本方案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名单和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级督查组,市级督查组不定期进行工作督查和现场督查。
  第三阶段:实施整治阶段(5个月)
  市级督查组与县(市、区)检查组联动,要在县(市、区)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市、县(市、区)联动分类整治工作方式,督促煤矿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整治,列入关闭范围的要立即实施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基本符合正常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巡回检查。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尚未整改安全隐患的矿井名单,同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领导组要组织各县(市、区)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县(市、区)政府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及非法煤矿关闭取缔情况;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情况等。市、县各级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和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市、区)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县(市、区)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县(市、区)政府要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市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市领导组组织的省级督查组和市级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一线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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