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行政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各类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所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抗拒执法,顶风作案,强行非法违法生产的将予以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市、区)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煤矿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人员对本行政区内的所有煤矿进行无一遗漏的全面排查(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要彻底实施关闭。
2、对虽然证照齐全但安全隐患多、没有安全保证的煤矿,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其停产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属煤矿,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综合信息组(市煤炭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临汾监察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一份)。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三类煤矿的名单在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综合信息组汇总后,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同时上报省综合信息组(省煤炭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各一份)。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按照“六条标准”彻底实施关闭,并加强关闭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派专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凡拒不停产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的煤矿,要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