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切实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通知
(淄教体卫字[2009]20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市属各学校、市直各幼儿园、驻淄各高等院校:
当前墨西哥、美国等国家发生的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疫情,正成为全球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4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将这次流感流行的警告级别从4级升到5级。目前我国大陆虽然尚未发现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例,也未在猪群内检测到类似病毒,但由于一些国家的疫情尚在发展中,病例逐渐增多,疫情已出现跨国传播,目前不能排除疫情传入我国的可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展情况和我国的防范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做出重要批示,对防范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召开会议紧急研究,对防控工作迅速做出部署,要求各有关部门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强化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防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加强防控工作。为切实做好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现将我市学校、托幼机构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从目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看,毒性强、传播速度快、分布面广,学校和托幼机构是个特殊群体,一旦出现疫情后果不堪设想。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二、严格落实学校和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疫情报告、晨检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学校和托幼机构手足口病等春夏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把当前防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校长(园长)是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疫情上报工作,严格按照《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疫情报告管理、学生晨检、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等工作制度,在晨检中,发现有发热、咳嗽、流涕或肺炎等症状者要按照当地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及时向当地疾控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切实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传染病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