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具有明显的实训效果。申报实训示范基地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开展大学生就业实训活动,有效地实现了岗前培训的前移,并吸纳了占实训大学生总数1/3以上的大连生源实训大学生就业。参加实训的大学生收效明显,提高了就业能力,顺利实现就业,就业率达到80%以上。
第五条 实训示范基地选拔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实训示范基地选拔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推荐。有意参加实训示范基地选拔的企业可通过自荐或由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企业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推荐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报送申报材料。
2、集中评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经过审阅材料、实地考察、集中评议、实名表决等程序,提出实训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3、命名授匾。由市人事局复审提出拟命名的实训示范基地名单,并通过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命名并授予“大连市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牌匾。
第七条 拟参加实训示范基地选拔的企事业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市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3、企事业单位开展高校毕业生实训工作的书面材料1份;
4、高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签署的大学生实训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5、参加实训的大学生名单1份;
6、企事业单位与留用的实训大学生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7、参加实训的大学生就业情况书面材料(可由合作高校提供)。
第八条 实训示范基地每两年选拔命名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5个。已获得实训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两年后经考核合格,可继续保留称号。
第九条 市政府对实训示范基地将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奖励,主要用于维护和更新实训设施、编发实训教材、实训导师补贴等方面。实训示范基地两年后继续保留称号的,可继续获得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