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人发[2009]86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大连市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与高校加强合作,积极培养适合企业需求的专业人才,切实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09]4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连市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实训示范基地),是指本市企事业单位与大连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合作建立的大学生实训基地。基地通过订单培训、产学结合、半工半读等方式,定期对高校的在校生开展实训活动,且实训条件良好、实训措施得力、实训效果突出、示范作用明显。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以校企合作方式开展大学生就业实训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参加实训示范基地选拔。
第四条 实训示范基地选拔的标准是:
1、建立了大学生实训基地。申报实训示范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与大连地区1所以上(含1所)普通高等学校签订了不少于3年(含3年)的大学生就业实训协议,并被合作高校指定为大学生实训基地。
2、大学生实训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申报实训示范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定期开展大学生实训活动1年以上(含1年),且参加实训的大学生达到30人以上。
3、具备良好的实训条件。申报实训示范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一定专业优势的实训岗位以及相应的实训导师力量和实训设施,并建立起规范的实训制度和有效的实训措施。
4、具备良好的劳动安全环境。申报实训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能为参加实训的大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条件。大学生实训过程中无一例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