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完善质量法规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备案、质量保修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等主体质量责任要求。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查处各方主体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管处、勘察设计处、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法规处)
18、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积极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安全办)
19、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对我省境内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担任监理企业的工程项目总监,以及专职安全员、质检员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各地要按照“谁管理、谁批准,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打卡考勤具体实施办法。打卡考勤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工程所在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督查,对打卡考勤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建管处、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安全办)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
20、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和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要进一步做好企业和个人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管理、发布和上报工作,研究建立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推动社会信用评价队伍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管处、安全办、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21、要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贯穿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全过程,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是要对涉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规划审批、工程建设实施等环节存在的腐败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监察室、稽查局、规划处、建管处、综合计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