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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4.是否把尾矿库安全工作纳入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尾矿库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尾矿库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
  6.是否建立健全了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尾矿库专项整治按照“选矿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选矿企业自查自整
  选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企业所属的尾矿库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或者运行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违法建设和运行,并由选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选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被列为闭库对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2.凡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险、病”库以及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有效、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选矿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尾矿库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属于关闭对象的六类尾矿库,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闭库。
  2.属于停产整顿的七类尾矿库,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监控。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列入正常尾矿库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2008年经市政府尾矿库联合督查组关闭取缔验收合格的非法尾矿库本次不再统计),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于4月10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尾矿库名单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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