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停产整顿的尾矿库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安监、工商部门分别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巡回检查,必要时派人盯守。
2.编制整改方案,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整改项目内容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后要求恢复尾矿库生产运营的,向各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至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在40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字批准后,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实施闭库。
4.对新建尾矿库要严格用地审批,未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选矿厂及其尾矿库与各乡镇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一)对选矿企业尾矿库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所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所有尾矿库及各个生产环节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并造册登记。
2.是否履行了立项(核准、备案)、土地使用、选址规划、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有关证照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现象;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四级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作业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是否切实取缔。
6.尾矿库对下游和周边的民居、铁路、公路、水源地等工业设施安全的不良影响是否进行了监控和治理。
7.是否建立健全了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