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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员为各县(市、区)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三) 尾矿库专项整治督查组
  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市安监局、市国土局有关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制定本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措施。
  三、专项整治的对象及内容
  (一)下列六类选矿厂尾矿库,一律关闭取缔,实施闭库:
  1.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运行的;
  2.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有关批准程序,擅自建设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拒不执行的;
  4.发生溃坝将直接威胁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安全,而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无法搬迁的;
  5.停用库和废弃库;
  6.达到设计坝高或达到设计库容的。
  (二)对存在以下七类问题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采取应急措施:
  1.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2.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3.排水井倾斜的;
  4.坝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大面积纵向裂缝或贯穿性横向裂缝、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浅层或深层滑动迹象、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大面积沼泽化的;
  5.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0.98;
  6.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7.确定为危、险、病库的。
  (三)决定关闭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下六条实施:
  1.国土部门撤消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安监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关技术资料、地质资料由原企业或出资人,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妥善保管,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4.确定为关闭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按规定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设计及审查、闭库施工及竣工验收, 填报“关闭尾矿库报告单”,此项工作由各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并落实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单位,实施库区土地管理;
  5.尾矿库闭库后,库区恢复植被;
  6.作出关闭决定后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尾矿库公告。
  对容量小、取缔关闭时无危险、不需要进行闭库设计的尾矿库,可按照临安办发〔2008〕38号文件要求,在专家指导下,由县政府制定计划,进行取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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