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联合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要吸收分管副县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动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化工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市、区)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有关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企业名单,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查看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关闭,关闭是否达到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未真正关闭的,或者弄虚作假的,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项目经过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过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范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为保留单位的,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化工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并经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法定要求的各种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检查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化工企业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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