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关闭企业名单,并实施关闭:
(1)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3)已经关闭取缔和吊销、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4)使用列入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的,包括: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硫酸生产装置,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12500KAV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农药产品手工包(罐)装设备;间歇法焦油加工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以下;粗(轻)苯生产单套装置2.5万吨/年以下;碳化室高度小于4.3m的焦炉(捣鼓焦炉除外);
(5)生产规模过小,难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1万吨/年以下生产装置的二硫化碳生产企业;
(6)已列入全省焦化产业政策限期关闭名单,逾期未关闭的。
2、对下列企业列入停产整顿企业名单,并责令停产整顿:
(1)证照不全或者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延期换证的;
(4)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企业名单(名单见附件);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和投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3、对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各县(市、区)要将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化工企业按照上述三类企业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汇总后将上报省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县(市、区)要将三类企业名单在本县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成有关部门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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