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检查的内容
1、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执行情况和非法建设查处情况,对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及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淘汰关闭情况等。
2、各类化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得到保障,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化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仪表控制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隐患治理年”行动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是否得到整改治理等。
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日常监管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化工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方面的情况,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的安全措施,确保试车、试生产安全的情况,加强事故管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年内发生事故的结案情况。
5、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的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用“企业自查自整,县(市、区)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治理、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对本单位(包括所属化工类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排查。
1、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