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军工单位、民爆企业都要对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科工爆〔2007〕481号)、军工工检查内容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县级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军工单位、民爆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并将排查摸底情况按本方案的要求分类签字上报。期间,市领导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联动检查组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各检查组对各市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跟踪督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军工单位、民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省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进行通报,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企业(单位)进行表彰,对消极整改走过场乃至出现问题的要予以严肃批评,问题严重或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县(市、区)政府和军工单位、民爆企业要充分认识,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头脑清醒、工作细致、作风扎实,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各部门、各企业要从讲政治、保和谐的高度,切实加强民爆、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专项整治工作,要将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做到有部署、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有奖惩。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同时积极支持配合省、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检查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