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军工、民爆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 是否监督军工单位、民爆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照、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是否监督军工单位、民爆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措施等。
7.是否定期组织开展了军工、民爆安全生产大检查,跟踪督促军工单位、民爆企业认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组织协调对当地军工单位、民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全市民爆和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军工单位、民爆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历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企业(单位)及所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建设、销售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建设、销售行为,并主动向当地安监部门和市安监局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将对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和民爆物品销售条件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军工和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