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民爆物品专项整治按照“涉爆企业自查自整,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涉爆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涉爆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自查自整内容:
1、有文件依据,证照齐全有效。煤矿必须具备六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非煤矿山必须具备四证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基建矿必须具备“采矿许可证”,矿长两证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
2、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库。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公安部有关要求,涉爆单位必须建立专门储存库,爆破器材仓库区必须达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储存库必须达到“六防”要求,即防火、防盗、防雷击、防潮、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
3、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治安保卫机构并配齐治安保卫人员,严格落实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八项制度、八类人员职责。
4、完善登记制度,将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使用如实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涉爆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到人、证、岗、卡一致。
5、制定事故案件应急预案。针对本单位有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爆破器材储存不当或违反有关规定引发的爆炸事故和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前期的处置程序、处置方法,爆破器材储存的安全防范,尽量降低事故成本。
整改要求:
1、凡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凡违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立即整改,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