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项整治内容
1、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精心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私藏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并主动检举揭发。要在广大城乡和所有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广泛张贴通告,散发宣传资料,明确举报奖励办法,与重点乡镇、重点村庄和重点人签订责任书、保证书,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2、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对所有涉爆单位民爆物品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逐一进行严格检查,重点检查爆炸物品来源、流向登记以及仓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保管制度和防范措施等。对检查中发现属于关闭矿的民爆物品专用库房尚未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合法从业单位,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要通过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消除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涉爆事故的发生。
3、开展收缴工作。涉爆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全部收缴;对非法生产、销售厂点以及地下非法作坊的制造设备、工具和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全部收缴;非法运输、携带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公民个人非法持有、私藏的民用爆炸物品,逐一动员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对关闭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及时收缴,妥善处理。要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基层组织和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涉爆重点地区逐村逐矿逐个进行“拉网式”收缴,对重点人员要逐人见面,加强监控。对非法制贩民爆物品现象严重的地区开展综合治理,根除顽疾。对查处的涉爆违法犯罪人员,要严格落实网上登记制度,加强跟踪管理。
4、加强民爆物品动态管理。要严格落实治安站(卡)点工作制度,全面启动治安检查站,加强民爆物品的动态管理,对非法爆炸物品的流入和流出实施封堵,彻底封堵非法爆炸物品运输渠道。
5、加大破案力度,实施重拳打击。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重大案件和爆炸事故,要快侦快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购销案件,要及时侦破,从重查处;对近年来尚未侦破的重大涉爆案件,要逐一梳理,落实破案责任,组织专门力量,尽快侦破;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线索,要认真组织查证,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对所有涉爆案件,都要彻底追缴和查清涉案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彻底端掉非法制贩窝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