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淄教基字[2009]31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规范完善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制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要坚决执行上级教育部门关于义务教育段学生入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段学生能够就近、免试入学。要根据《
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26号)、《关于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教基字[2008]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本区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采取措施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二、积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段学生“上学难”的问题。一是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争取区县政府的政策支持,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缓解因教育资源不足造成的义务教育段学生“上学难”问题;二是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快义务教育段学校布局调整特别是城区中小学布局调整步伐,促进义务教育段学校均衡发展。各区县要结合各自实际搞好调研,彻底摸清本区县义务教育段学生适龄儿童(包括流动人口子女)的详细状况和入学需求,综合分析本区县教育资源现状以及制约本区县义务教育段学校均衡发展的瓶颈,积极采取措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并通过加强学校建设和改造、合理调整招生服务范围等方式帮助减轻部分热点学校学生入学压力;三是各区县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采取措施控制义务教育段学生择校现象,缓解因择校原因造成的义务教育段学生“上学难”的问题;四是协调解决好新建、插建住宅小区居民子女入学问题。五是统筹考虑,重点协调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享受义务教育段的权利。六是各地和中小学校要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其解决学习和成长中的困惑和问题,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三、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要根据《关于规范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淄教基字[2008]26号)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任何学校不得在暑假放假前组织招生工作,对达不到“四独立、一分离”办学标准或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一律不得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