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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此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此次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各成员要具体组织好所分管行业和领域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要对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制订严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以提高政策水平和自律能力。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各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各运输企业,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县(市、区)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停驶或取缔的非法运输单位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驶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驶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监察部门要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尽快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以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市、区)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市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要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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