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旅游行政机关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旅游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旅游行政机关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旅游企业(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经营的非法经营单位,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经营活动的单位,列入正常经营单位名单,加强日常监管。各县(市、区)旅游行政机关要将本行政区内各旅游企业(经营单位),按照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旅游行政机关要将三类旅游企业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县、市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旅游行政机关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取缔标准逐一实施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要责成专人,确保其真正停业整顿,凡拒不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经营的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旅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省、市旅游局的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省市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县相应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省、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县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形成省、市、县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旅游局排查摸底的三类旅游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并将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三级联合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旅游局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上报的三类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对照县级旅游行政机关所报取缔的经营单位名单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取缔;检查取缔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