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安全例会制度、执法工作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农村公路及水运设施建设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县(市、区)农村公路及水运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是否落实了农村公路及水运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农村公路及水运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农村公路及水运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全市农村公路及水运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施工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及业主单位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要求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各级各类企业的全面覆盖。
(一)施工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农村公路及水运设施建设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公路及水运设施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条件从事市农村公路及水运设施建设的企业要清退出施工工地。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施工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农村公路及水运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要列入清理取缔名单,并清退出施工现场。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整顿,整顿之后要复产的,须经项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列入正常施工企业名单,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