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为期1年时间,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县(市、区)要成立水上交通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业户)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水运企业(业户)都要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
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自查自整情况报所在县级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水运企业(业户)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市、县级、乡(镇)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市、县级、乡(镇)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市、县级、乡(镇)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水运企业(业户)取缔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水运企业(业户)的整改情况。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企业(业户)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和企业(业户)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