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水运企业(业户)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本次企业(业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营运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营运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营运安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水运企业(业户)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的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水运企业(业户),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
3.对相关证照齐全、符合水路运输条件的水运企业(业户),列入正常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水运企业(个体)的名单在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水上营运活动的企业(业户)坚决予以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业整顿的,要严格监督,确保停业整顿。对拒不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符合规定的水运企业(业户),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级、乡(镇)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市、区)检查时,要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级、乡(镇)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将市、县级、乡(镇)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县级、乡(镇)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