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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对市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年终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市、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归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级分公司、子公司)都要有具体的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空档。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
  (一)考核方式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采用百分制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各占50分,按照分项考核、量化计分、综合评价的原则,根据两项实际考核评价得分之和,做出考核评价结论,分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分75分以上的为良好,总分60分以上的为一般,总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其它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对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对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市直有关部门,一年内在本行业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其它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对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二)考核评价方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每半年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进展情况报告,年终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考核评价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打分评级的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评价。
  (三)考核结果发布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要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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