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是否建立健全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7.是否对部门和企业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规定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使用行为,并主动向当地质监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使用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措施,照章操作使用,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质监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生产经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列入正常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辖区内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三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名单在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的特种设备非法生产、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并加强关闭查封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