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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八)物业服务费用成本核算资料;

  (九)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具备物业服务收费条件的新建的住宅小区,且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暂未建立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小区的建设规模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能力,参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及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购房合同,认定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首次认定的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有效合同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三条 对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指导价格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商厦、写字楼、公寓、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定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宜。

  第十五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约定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拟定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其中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并在售房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条 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费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从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之日起按月征收;如业主同意,可适当延长收费周期,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在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与业主签定的购房合同或与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预收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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