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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公告--关于停止办理药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公告

安徽省物价局公告
([2009]年第3号)


  为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更好为企业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自2009年11月1日起停止办理药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政府定价药品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徽省物价局有文件规定的规格品价格,按照最新有效文件执行;对文件中的补充规格剂型(非规格品),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核定价格的,应填写《政府定价药品申请表》(可在安徽物价网下载),以电子版报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电子邮箱:ahwjzwgk@163.com)。
  二、政府定价药品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徽省物价局未下文,且又不属于非规格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供该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成本审核表、营业执照、药品批准生产文件、取得GMP资格的证明、药品使用说明书、药品质量标准、省级药监部门检验报告、产地省物价部门定价文件、有关省份价格水平等资料,属专利的提供专利证书,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后,送由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受理。(地址:合肥市宣城路103号,电话0551-2866735)
  三、需核定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省物价局将定期发文,并在安徽物价网上公布。原政府定价药品信息发布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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