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涉及人员中如果是已经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的人员,其学历如果暂时不达标的,可以由正在就读的学校(院)开具证明,证明本人正在就读学习。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复产复建矿井应设立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安全科、技术科、调度室、监控室,并成立专门的通风、瓦斯抽放、探放水、地测队伍。30万吨/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5、配备充足的技术力量。21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不少于5人(采掘、机电、通风、安全、地测各专业至少1人);30-45万吨/年矿井不少于10人(采掘、机电、通风、安全、地测各专业至少2人);60-90万吨/年矿井不少于15人(采掘、机电、通风、安全、地测各专业至少3人);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25人(采掘、机电、通风、安全、地测各专业至少5人),以上人员均应具备中专(含)以上学历。
6、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市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执行。
7、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矿井风量满足生产要求,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8、“三大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完成、能够正常运行(由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认定出具证明)。
9、排水设备(水泵、管路、配电设备)齐全完好,主要水泵房、水仓有效容量符合规定要求。井下中央变电所硐室符合规定,设备按规定配置,并实现双回路供电。
10、煤矿井下通讯、防尘供水、压风系统完善。
11、对照《山西省复建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验收表》所列内容进行排查治理并如实填表(由县级煤炭主管部门确认)。
12、有经过批准符合实际的采掘计划。
1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
14、存在有承压水开采的矿井,必须编制承压开采设计,并制定安全措施。
15、《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矿井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相符。
16、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17、执行《山西省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不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