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出复建或复产验收申请的矿井,地方国有煤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由县级煤炭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初验,初验合格经县级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市煤炭工业局,由市煤炭工业局组织有关部门逐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批准其复建复产。
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由县级煤炭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经县级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市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抽查合格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批准其复建复产。
市煤炭局《关于今冬明春煤矿生产建设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临煤工发〔2008〕519号)确定的正常生产矿井,由县(市、区)政府对照本方案中规定的标准及程序,从2009年元月1日起组织复核,凡不能达到验收条件和标准,一律停产整顿,重新组织验收。
四、复工整顿条件和复建复产验收标准
(一)复工整顿前置条件
1、无超层越界,井口不在界外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测量队伍进行实测认定后出具证明)。
2、实现双回路供电(由临汾供电分公司认定出具证明,乡宁县、蒲县、安泽县由县电力部门出具证明)。
3、与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2009年矿山救护协议,煤矿有经过正规培训不少于9人的辅助矿山救护队伍(由市矿山救护大队认定,出具证明)。
4、地面炸药库符合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煤矿“五长”复工前必须经市组织培训合格。
(二)复建复产验收标准和条件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及《山西省煤矿复建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山西省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进行验收。同时,复建复产矿井要具备下列条件:
1、省、市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列入挂牌督办的矿井,对所有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并按规定销号。
2、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回采工作面消灭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新建、改扩建(含机械化升级改造)、资源整合矿井及新开掘巷道严禁使用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3、“五长”配备:根据《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五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五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