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二○○九年煤矿复工整顿和复建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4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二○○九年煤矿复工整顿和复建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日
临汾市二○○九年煤矿复工整顿和
复建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市煤矿复工整顿和复建复产验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煤炭局《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意见》(晋煤安发〔2008〕1065号)和《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基建矿井安全工作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8〕10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煤矿复建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政府统一领导,分级验收,专家会诊,联合审批。市、县煤炭局牵头组织,煤监、国土、安监、劳动、监委、工会、公安、电力等部门参加,坚持先大后小,先机采后炮采,高标准,严要求,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组织验收。
二、复工整顿和复建复产范围
“六证”齐全有效的生产矿井;手续齐全的基建矿井(包括新建、改扩建、整合矿井)。
三、整顿验收程序
1、申报名单: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根据复工整顿的前置条件规定向市煤炭局上报复工整顿矿井名单,由市煤炭局审核后下发复工整顿矿井名单。
2、复工整顿:凡列入批准复工整顿的煤矿企业,要对照复建复产验收标准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内容,聘请专家检查、指导,详细制定整顿方案,由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批准整顿,并报市煤炭局备案。整顿前,需由市矿山救护大队深入矿井检测气体、排除瓦斯(具体时间由复工整顿矿井与市矿山救护大队直接联系),并将检测结果一式三份(市、县煤炭局各一份,一份留存)书面报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整顿。
3、组织验收:复工整顿煤矿企业按照复建复产标准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自检合格后,向上级部门提出复建复产验收申请,验收申请书中,要对复建复产条件中所提及的所有事项备齐材料,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