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行政诉讼法》严肃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临政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组成部门:
《
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20年来,在市人大及各级审判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市县两级政府及各政府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认真开展行政复议,积极参与行政应诉,狠抓法制队伍建设,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不少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但在工作中还存在执法随意性大,行政首长对应诉出庭工作普遍不够重视,出庭应诉率低;个别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应诉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行政诉讼法》,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
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
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之一,是"民告官"的基本法律,也是对各级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对于规范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维护当事人诉权,推进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级政府组成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
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进行系统化学习。要利用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平台,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尤其各级领导干部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认识,尽快落实到行动上,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
二、强化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加强行政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各级政府各政府部门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要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细化执法环节、步骤、时限、文书使用等执法流程,制定具体规定,明确具体要求,坚决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是要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并向社会公布裁量标准,提高执法透明度。三是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制度。凡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三、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和败诉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