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清责任,落实到人,限定时间,分步实施。
1、冻结。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发〔2007〕71号)精神,对各管理中心的人事、资产实行冻结直至机构调整工作结束。
2、清理。各县(市、区)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抽调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资产清理小组,对管理中心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是: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帐、单位帐和个人明细帐是否相符等。
(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帐户并办理业务。
(3)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帐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帐项是否真实等。
(4)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帐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5)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帐价值是否准确等。
(6)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帐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帐是否相符。
(7)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8)原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按《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资产清理要求做到所有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没有遗漏。在清理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组。
在自查清理中,各县(市、区)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其它住房资金以及违规、逾期贷款,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出清收时限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收回。
3、审计。由市审计局统一安排,市管理中心配合,组成若干审计小组,分别对各县(市、区)和市管理中心资产清理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各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其它住房资金和违规发放的逾期贷款进行重点审计,对相关责任进行认定。审计中,各管理中心要对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由审计组签字认定。
审计中要防止用假账目、假原始凭证、假报表欺上瞒下;防止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帐目、凭证和报表;防止私设帐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或转移资金,直接或变相侵吞公有财产。审结后,要写出审计报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组提出处理意见或移送有关单位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