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相关部门要抓紧制订业务需求,科学设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程序,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办理。
四、特殊事项说明
由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工作流程的程序设计还尚需时日。因此,在相关工作软件推广应用前,请各基层局先行将数据手工录入简易电子表格中,加强对各环节纸质资料传递的管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保管。
各基层局要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联系人:金岩 联系电话:82332117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略)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简明报告表(适用于非首次备案)(略)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略)
4.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略)
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略)
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略)
7.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略)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在中国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在中国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但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有业务联系的,非居民可以任意选择一家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在中国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也不存在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的,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