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经费包括普查工作经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劳动报酬。市级及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普查经费应按本行政区内人口人均不低于2.2元预算;10-30万人口的县(市、区)应按人均不低于2.5元预算,1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应按人均不低于2.7元预算。
根据人口普查工作需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需工作2个月时间,工作期间内每个人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400元,并由省、市、县三级按3:4:3的比例给予拨付。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为人口普查办事机构解决好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方面的问题。
四、切实做好普查员选调、培训和户口整顿工作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选调配备,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各项准备和入户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当地居民中选调,或向社会临时招聘。被选调或招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是政治思想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普查工作的人员。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进行认真的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
人口普查登记前,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户口整顿。通过户口整顿,查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摸清各种人口的底数,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同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五、深入广泛地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动员活动
各地人口普查领导机构要对本行政区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做统一规划和安排。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做法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普查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依法进行人口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人口普查的核心是取得准确的人口数据。各地人口普查机构要把确保普查数据质量作为中心环节来抓。要建立人口普查责任制,严格质量检查制度,层层严把数据质量关,做好普查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取得高质量的人口普查数据。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篡改人口普查数据的行为,要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任何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