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责任,明确主体。政府是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主体,企业是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主体,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推动落后产能加速淘汰,促进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
(四)统筹兼顾,稳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科学把握力度和节奏,将淘汰落后产能与保持稳定相结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关、停、并、转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为企业谋发展,为职工谋出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推进措施
(一)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投资主管部门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县(区)和企业,在核准新(扩)建项目时实行限批;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生产线、设备的企业要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发改委、经委、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到期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政策要求,依法吊(注)销未淘汰落后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企业;工商部门要对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线、设备的企业,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
(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财政、经济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转产国家鼓励类项目,发改委、经委等主管部门要优先予以核准、备案或转报。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需分流安置的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引导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
(三)建立技术进步长效机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原则下,完善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重点围绕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扩大内需、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实施技术改造,通过技术进步提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形成技术进步与淘汰落后互相促进的长效机制。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在安排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项目,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及有关优惠政策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推动以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经委要牵头做好全市淘汰落后产能日常工作,及时通报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环保、统计、质监、工商、电力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严格履行本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市经委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具体推动措施,切实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