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利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72号)
南江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利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9]51号)精神,确保我市利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的灾后重建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利用国外紧急优惠贷款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建立巴中市利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延荣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环保局为成员单位。南江县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在南江县规划和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设立专门的项目执行机构,分别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农村公路、病险水库整治、农村沼气、生态修复、卫生机构等领域紧急贷款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南江县要积极筹集项目前期和项目建设中必要的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三、市级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南江县实施紧急贷款灾后重建项目,为项目前期准备、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提供支持、搞好服务。